2012年已經過去,2013年已經到來,可是在2012年發生了很多關于商標的典型案例,對此一起來回顧下。
剛剛過去的2012年里,發生和審結了很多廣受業界關注的熱點商標案件,案件本身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個人命運,而且還可能關系到相關企業的興衰甚至直接影響著相關行業的未來。這些案例曾引發業界的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癸已蛇年新春,本刊特對2012年紛繁的個案進行盤點梳理,以饗讀者。
① “iPad”權屬之爭終收官
3.5萬英鎊,美國蘋果公司認為買了10件注冊印尼公司有什么優勢?印尼公司注冊后要繳哪些稅?商標,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卻認為只賣了8件商標。兩件未達共識的“iPad”商標自2010年6月至2012年已在中國接連引發4起商標權糾紛民事訴訟。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上海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遭遇中止審理裁定后,此前連敗兩陣的美國蘋果公司獲得了短暫的喘息時間。2012年2月29日,這場商標權糾紛事件核心一案即“iPad”商標權屬爭議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案件的焦點集中在了第1590557號及第1682310號“iPad”注冊商標是否存在合同法意義上的交易事實問題上。當日,這場關鍵的“iPad”權屬爭議案持續審理了近6個小時,雙方在還原是否存在一份事實合同、以及雙方是否受IP公司曾與唯冠深圳關聯公司唯冠臺灣間簽訂的商標轉讓書面合同約束這一事實過程中,美國蘋果公司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別給出了不同版本的說法。2012年6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雙方送達了民事調解書,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隨后美國蘋果公司按調解書的要求向法院指定的賬戶匯入6000萬美元,并于2012年6月28日向該案的一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民事調解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送達了將涉案“iPad”商標過戶給美國蘋果公司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美國蘋果公司與唯冠科技(深圳)有把握新經濟機遇,日本公司注冊現熱潮限公司的“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也隨之落下帷幕。
點評:該案涉及到因合同糾紛引發的權屬爭議及其解決模式問題,因為“iPad”商標前期交易中的失誤,美國蘋果公司付出了6000萬美元的代價。外國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必須謹慎確定商標戰略,尊重中國法律,為進入中國市場做好準備。該案帶給我們的啟示是,注冊商標專用權已經成為企業資產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將商標的規范注冊與法律保護提升到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核心內容來看待。
② 屈臣氏爭議“smart”被駁
提到“smart”商標,大多數人可能首先會聯想到德國戴姆勒公司旗下著名的微型都市代步車品牌。鮮為人知的是,可口可樂公司在第32類啤酒、無酒精飲料、水(飲料)等商品上,也擁有一件“smart”商標(注冊號:第1494687號),該商標對應的飲料中文品牌則是為年輕消費者所熟悉的“醒目”。
針對可口可樂公司該“smart”商標,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多年之前便提出了撤銷爭議,原因在于后者在桶裝飲用水商品上亦存在一件將“smart”文字作為商標主要部分的“Smart Qool”品牌。2012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smart”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關于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等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根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早在2009年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作出裁定,認為爭議商標“smart”含義為“整潔的,聰明的,時髦的,快速的”(上述翻譯見商務印書館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6版),將其使用在指定的啤酒、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并不屬于僅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質等特征的標志,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關于爭議商標“smart”不具備商標識別特征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其撤銷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smart”予以維持。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維持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隨后,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點評:其實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與可口可樂公司就“smart”商標曾多次交手,爭議商標“smart”的含義是否僅僅直接表示了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質等特性成為了爭議的焦點問題。對于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應當根據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來衡量。在本案中,“smart”作為外文單詞雖然有固有含義,但是相關公眾能夠以該標志識別其商品來源,并不影響對顯著特征的認定。
③ 兩地“榮華”月餅難分清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蘇氏榮華食品商行與中國香港榮華餅家有限公司對于“榮華”系列商標的爭議之戰已持續10年之久,2012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維持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蘇氏榮華侵犯香港榮華4件“花好月圓”圖案注冊商標判決,撤銷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蘇氏榮華構成對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侵犯的判決。之前,香港榮華曾兩次以惡意注冊為由申請撤銷佛山“榮華月”商標、“蝶戀花”圖形商標。撤銷申請被駁回后,香港榮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對其訴求未予支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民事裁定作出后,雙方卻對這份判決有截然不同的解讀。香港榮華認為“榮華月餅”屬于知名商標特有名稱,蘇氏榮華方面卻認為“榮華”商標所有權屬于其所有。2013年1月28日,香港榮華又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蘇氏榮華訴至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點評:關于“榮華”商標權屬問題系列案件,香港榮華認為“榮華月餅”屬于知名商標特有名稱,其在中國內地范圍內有權使用“榮華月餅”;蘇氏榮華方面則認為,其享有“榮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其授權許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餅、糕點等食品上使用“榮華”標識,都構成商標侵權。綜觀這場持續14年的紛爭,問題的癥結就在于蘇氏榮華手握第533357號“榮華及圖”商標的商標權,而香港榮華則早于前者使用“榮華月餅”作為商品名稱,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究竟是誰侵了誰的權,有待進一步厘清。
④ “喬丹”引飛人維權訴訟
美國前職業籃球球星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于2012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使用其姓名&l印度公司注冊后,如何申請專利和注冊印度商標?dquo;喬丹”,侵犯其姓名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犯其姓名權的行為,并賠償損失等。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喬丹”商標未唯一指向籃球明星的姓名“邁克爾·喬丹”,二者未形成唯一對應關系,不能認定“喬丹”商標侵犯了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故在商標行政確權程序中未支持異議人姓名權的主張,“喬丹”商標被裁定核準注冊。
點評:如果沒有這次的官司之爭,或許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功上市募集資金。本次事件對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提了個醒:借助名人打“擦邊球”終會出現問題,切勿為“名”所累。國內品牌要堅持自主創新的道路,提高產品研發設計的能力、渠道銷售力、整個渠道供應鏈的管理水平等,才是未來成功之路。另外,不管是從保護他人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還是從規范商標市場環境考慮,該案都將具有指導意義。⑤ “掌禮司”舞出公益之爭
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之一的舞獅,大家都不陌生。2012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舞獅傳人訴北海公園商標侵權一案。“太師老會”舞獅技藝傳人董云認為北海公園未經其許可,以“掌禮司獅子會”名義進行舞獅表演和宣傳,侵犯其“掌禮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與之對薄公堂。
董云稱,其系民間藝術舞獅“掌禮司”的傳人,于2003年取得了第3100796號“掌禮司”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北海公園未經其許可,在媒體上以“掌儀司”的名義進行宣傳,并以“掌禮司獅子會”的名義在北海公園進行舞獅表演活動,在現場以大幅宣傳展版形式進行介紹,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北海公園方面辯稱,其是正當的公益性使用。
對此董云卻認為“掌禮司太獅會”從獅子頭的款式到舞獅的動作口訣、相關儀式、行話都具有皇家特色,其申請注冊“掌禮司”商標,正是為了更好地傳承和保護民間藝術。
點評:本案的意義在于,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如何取舍才能既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提供土壤。民間文化的傳承通過多種方式在傳承,而且現在發展的形式大多非常脆弱,現代的法律應起到保護傳統文化的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廣泛的受眾和繼承者,但個人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冊為商標使用是否會限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還有待法律的考量。
⑥ “王老吉”之爭塵埃未定
隨著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5月初作出的裁決書,曠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標之爭已初步有了定論: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中國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這就意味著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初戰告捷,“王老吉”商標將重回廣藥懷抱。對中國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而言,這無疑是個無比沉重的打擊,在收到上述仲裁裁決書后,中國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原本以為塵埃落定的“紅綠之爭”再起波瀾,且大有升級之態勢,最終將“標”落誰家、加多寶集團是否要面臨巨額的商標侵權索賠都變得撲朔迷離起來。2012年5月21日,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在廣州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公布“王老吉”涼茶發展規劃及“涼茶就喝王老吉”的新紅罐“王老吉”涼茶廣告語。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中國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一方依法有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同時也可能為其處理庫存涼茶、重整快消品渠道等事宜贏得一些時間。而根據該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本案仲裁裁決作出后,中國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一方繼續使用“王老吉”商標,可能存在侵害商標權問題;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一方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案涉產品配方以及申請人使用包裝、裝潢可能存在不正當競爭糾紛;此外,雙方尚可能存在網絡域名權屬、侵權以及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等問題。
點評:圍繞著“王老吉”之爭,雙方爭奪的焦點也從“王老吉”商標授權糾紛到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再到“改名”廣告詞之爭中的虛假宣傳問題,目前雙方已經不是對“王老吉”商標權歸屬的糾紛,而是對“王老吉”商標價值的爭奪。不管“王老吉”之爭最終結果如何,但愿這一民族品牌能夠繼續發展并不斷走向輝煌。
⑦ “蘇富比”八年爭奪未果
為明確“蘇富比”商標的在先權屬,英國蘇富比拍賣行(下稱英國蘇富比)與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下稱四川蘇富比)已耗費8年時間來爭奪。2012年,隨著英國蘇富比一紙訴狀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蘇富比”商標權屬糾紛正式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此次訴訟,因為直接涉及“蘇富比”商標最終的歸屬問題,并將對英國蘇富比和四川蘇富比今后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備受業界關注。
在此次訴訟中英國蘇富比表示,相關法院判決已確認其“蘇富比”商標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其在行政程序中也提交大量證據對此予以證明,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未給予任何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對此不予審查,對其提出的認定其在先使用的“蘇富比”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請求也未予審理,違背了商標評審規則的相關規定。對此四川蘇富比表示,英國蘇富比僅在中國注冊了“SOTHEBY’S”商標,2008年3月14日前,其在中國香港使用的企業字號是“索斯比”,并非“蘇富比”。而且,“蘇富比”字號的知名度確實是通過四川蘇富比在全世界的使用才取得的。2013年兩家“蘇富比”還將繼續展開爭奪。
點評:近年來,拍賣行業在中國不斷升溫,經過多年經營,“蘇富比”已經成為拍賣行業的知名品牌。然而多輪訴訟之后,“四川蘇富比”、“中國蘇富比集團”與英國的“蘇富比拍賣行”的關系在大眾眼中似乎顯得有點撲朔迷離。對于已有上百年歷史的蘇富比拍賣行而言,恐將在中國市場上再次面臨“蘇富比”商標權的爭議,并對國內拍賣行業知識產權問題造成深遠影響。⑧ 百度與360大戰勝負未分
因認為自身商標權、著作權被侵犯,并遭遇不正當競爭,2012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一并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索賠經濟損失1000萬元。百度公司此次起訴的主要理由是兩被告推出的“360安全衛士”軟件擅自篡改百度搜索結果頁面造成混淆。對此奇虎公司方面并未進行實體答辯,而是首先在程序上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點評: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不同網絡運營商如何保持競爭法意義上的良性競爭關系成為目前亟需解決的難題,有關互聯網的行業規則和法律規制更是亟待出臺,以對網絡環境下的行業競爭行為進行規范和指引,引導互聯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⑨ “采蝶軒”蛋糕誰是正宗
食品市場上,在廣東和安徽兩地均存在數百家“采蝶軒”糕點房,其店面名稱雖類似但經營主體卻無關系,而兩地企業在市場上的不期而遇,在2012年引發了一場訴爭。
來自廣東中山市采蝶軒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梁或以侵犯“采蝶軒文字及圖”和“蝴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一紙訴狀將安徽采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軒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和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訴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述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采蝶軒文字及圖、蝴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采蝶軒”,并在相關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500余萬元等。合肥“采蝶軒”和中山“采蝶軒”的商標之爭由來已久。雙方均注冊有“采蝶軒”類似商標,其因注冊類別不同,雙方存有一定爭議。
點評:商標是企業的載體,承載著企業所有的內涵,包括技術含量、產品質量、市場占有率、服務和管理水平、誠信度、企業文化等諸多元素,因此企業自身應強化商標意識,做到“商品未動、商標先行”,及時進行商標注冊,防止被搶注而出現尷尬;加強對注冊商標的管理。另外,兩家“采蝶軒”是否能進行品牌共享,達成合作共贏,這場官司或許還可以有其他答案。
⑩ “國酒茅臺”注冊惹爭議
捱過商標注冊初審公告期月余之后,“國酒茅臺”商標申請人貴州茅臺酒廠責任有限公司仍難脫離輿論的中心。在與兩家同鄉企業——“榮和燒坊”(王茅)及“恒興燒坊”(賴茅)之間相應知識產權糾紛相繼曝光下,貴州茅臺酒廠責任有限公司對內整合當地酒業資源、對外確立“國酒”品牌形象的“國酒茅臺”大戰略在2012年已悄然浮現。連續數月,從白酒行業的集體嗆聲反對,到知識產權業界專家紛紛撰文批駁,使4件“國酒茅臺”商標最終遭遇到100余件異議申請在2012年的商標事件中顯得格外突兀。
點評:全國性品牌集體圍攻,區域性品牌冷眼旁觀,社會公眾熱議不斷。“國酒茅臺”作為商標注冊面臨著諸多法律障礙和輿論討伐?;蛟S“茅臺”如果能夠做到人民心目中的國酒,意義遠大于去申請一個國酒的商標。任何國字號的產品都應該起到推動國家價值成長的作用——“茅臺”,你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