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隨著歐洲經濟一體化發展進程,為了順應歐盟成員國的要求,1988年12月12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第89/104號決議,旨
盧森堡面積 注冊盧森堡公司的優勢好處【多圖】【下載】在制訂出適用歐盟各國的統一的商標法。1993年12月20日第40/94號歐盟委員會條例(即歐共體商標法)頒布,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該法直接適用歐盟各國,并與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起自動成為歐盟各國的商標法律制度組成部分。1996年1月1日依法成立的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簡稱“內協局”或“OHIM”)開始正式接受
商標注冊申請,但因籌建原因,直到1996年4月1日內協局才全面展開工作。因此,所有199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提交申請的申請日一律都是1996年4月1日。自2004年5月1日起,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匈牙利成為歐共體成員國,此前的歐共體注冊商標和申請商標將自動延伸至這些新的成員國,并受到應有保護,但是如果這些商標與在先商標權利沖突或者它們在新的成員國語言中具有描述性,那么后期延伸的歐共體商標將受到限制。
2.歐共體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注冊基于申請在先的原則。
3,商標注冊的種類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
4.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二、可作為商標注冊的要素
1.任何能以圖文表示的標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外包裝,只要其能將商品的某一生產者或服務的提供者與
相同商品的其他生產者或相同服務的其他提供者區分開,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上述標志沒有進一步定義,因此,可以包括聲響、顏色、氣味、標語、立體形狀、簽字、縮略語、肖像等。
三、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要素
1.依據歐共體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不能成為商標的標志。
2.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3.在歐共體成員國使用的語言中帶有對商品或服務描述性的標志
4. 純粹反映商品或服功能特征的標志。
5.僅由說明或表示商品或服務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其他特征的標志構成的商標。
6.僅由現實語言或交易實踐中說明或表示慣例的標志構成的商標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則的標志。
8.易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原產地造成欺騙的標志。
9.未經官方授權使用的,并違反國際公約的標志。
10.巴黎公約規定的以外,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紋章,除非被同意注冊。
四、申請人資格
1.自然人或法人。
2.歐共體成員國的國民。
3.非歐共體成員國的國民,只要其所屬國是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4.在歐盟成員國或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實營業場所的法人。
5.所屬國與歐盟有互惠協定的該國國民。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1.位于西班牙阿里肯特的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即“內協局”負責受理和審查歐共體商標注冊申請。
2.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和地址、國籍,以及商標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
(2)商標圖樣10份;
(3)簡單簽署的代理委托書(如委托代理提交)。
3.商品或服務項目應使用通用規范名稱。
4.官方語言為英語、西班牙語、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
6.歐共體商標申請可以直接向內協局提交,也可以提交給歐共體成員國的商標局,由其轉交內協局。
7.依照巴黎公約申請優先權的,必須于首次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交歐共體申請。
8.內協局審查歐共體商標申請時,只對其可注冊性(即顯著性),也稱絕對理由,進行審查,不進行相對理由的審查,也就是不會引證在先權利駁回申請。
10. 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該歐共體商標將取得注冊。